中共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师范学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7/1/15 9:00:00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中共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郑师院党〔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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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郑州师范学院工作规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郑州师范学院工作规则》已经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1月12日
郑州师范学院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各项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学校内部各级党政组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努力建设中原一流、区域知名的高水平院校。
第三条 学校各级干部和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解放思想,凝心聚力,求真务实,全心全意为学校改革建设发展服务,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包括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按照工作分工或受书记、校长委托,具体负责所分管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书记和校长对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第七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研究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涉及“三重一大”的相关问题。
(五)加强对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六)决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察和监督。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学校党委对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行政领导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十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与校长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分别主持学校纪委全面工作和工会全面工作。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对分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校长请示、汇报。重大问题应提交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听取副职的意见,切实尊重与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党政副职要积极支持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自己分管的工作,并自觉接受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工作实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除有特殊原因,正常工作日一般应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在校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日常工作应侧重抓大事、议大事,最大限度减少事务性、应酬性活动。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或校长如离开本市1天以上或在本市离开学校2天以上,根据具体情况可委托1名副书记或副校长主持日常党务或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统一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的指示与决定,履行工作职责,落实任期责任目标。
(二)根据学校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的职能分工,制订工作计划,检查督促本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负责召集和主持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和相关工作会议。
(四)对本单位所拟文件,特别是向上级机关呈报的报告、请示等,负有核稿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五)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会议主要分为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按组织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校长办公会议实行校长决策制。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非中共党员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外出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发展规划处处长列席校长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由校长主持,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部门申报,党政办公室汇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上述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党委会议研究、讨论干部问题时,党委书记、校长不得缺席,且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不准对重大问题临时动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或决定,以文件、纪要形式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党政办公室根据授权及时将会议内容向缺席人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根据各自的分工和需要,可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征求意见,协调关系,检查工作,研究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工作决策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各基层教学单位对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决策的最高和最重要形式。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主办的、涉及全校多个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业务会议除外),必须在报请主要校领导批准后,于每周四下班前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后列入下周工作安排。否则,一般不允许召开会议。
列入计划的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改期、改址或安排新的会议时,会议主办单位必须提前报党政办公室调整会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召开全校性大型会议,主办单位必须于每学期初列出计划,在党政办公室备案。
会议遵循“主办单位总负责”的原则,会议的筹备、举办、新闻报道、后续工作等均由主办单位负责,各项费用由主办单位的经费列支或由专项经费支出。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承接或举办的活动如需召开协调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至少提前一周将活动计划或方案报党政办公室。
(二)由党政办公室和主办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参与的单位和具体分工。未经协调、商定及请示校领导,主办单位不能擅自为其他单位分配任务。
(三)由主办单位的主管校领导召开协调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人参加,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分工。
第二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要做好各种会议的协调工作,尽量合并一些内容相近、参加对象相同的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严格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控制规模,压缩开支,提高实效。
第四章 公文报送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政公文报送及审批要坚持精简数量、提高质量、及时准确、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凡是上级组织发来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登记、分办;校内其它单位收到的涉及学校重大问题的上级公文,应将公文送交校党政办公室统一登记,不得自行处理。机要文件、领导批示件应由机要保密人员或专门人员呈送阅办人。
涉及重大事项的上级党政公文必须送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阅批。只涉及单项工作的上级党政公文一般只呈送主管校领导阅批,重大单项工作需报送党委书记或校长批示。应属校领导周知的,则呈送所有校领导传阅。党政公文涉及紧急事项,呈送有关领导阅示的同时,送具体承办单位阅办。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政公文的种类一般有决定、公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规定等,发文机关标识分为“中共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中共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郑州师范学院文件”、“郑州师范学院”、“郑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文件”五种。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党委或行政的公文,一律送党政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审批签发文件的权限:
党政工作中重要事项、综合性、全局性问题的文件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签;党政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党政领导审签;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领导分管工作的文件,经有关副职领导审查后,由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领导审签;经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文件,一般由分管领导或党政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三十五条 党政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必须明确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意见要明确具体,一般应指出承办领导、部门(单位)和人员,必要时还需指明承办期限。对紧急事项应及时处理,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紧急事项,应召集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协商后签署意见,防止因公文批转延误工作。上级来文中如有要求落实办理事项的,校领导签批时应明确办理部门(单位),需要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办理的,应该明确主办部门(单位)。
第三十六条 凡需送党政领导签发的文件,党政办公室应按文书处理的分工程序逐级做好政策、文字、文种和会签手续的审核把关工作。已经有关领导审批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请原审批领导复审。
第三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外行文,纪委、工会、共青团可以向本组织的上级机关行文,独立法人单位可对外行文,其它部门(单位)不可对外行文。若因工作需要对外行文,须送党政办公室办理。党政办公室公文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规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督查科代表学校党委、行政具体负责日常督查督办工作。
第三十九条 督查督办工作事项:
(一)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
(二)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校领导交办的事项。
(四)信访工作事项。
(五)学期重点工作。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督查督办工作形式:
(一)口头通知。
(二)下达督查督办通知单。
(三)现场督查督办。
第四十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党政办公室初步拟定具体督查督办事项及方法,呈报学校主要领导审签,登记、编号后立卷。
(二)交办。立项后,党政办公室根据督查督办事项内容以适当形式通知承办单位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在接到督查督办通知后,应按照督查督办通知要求认真落实督查督办事项。各承办单位负责人为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反馈。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以相应形式向党政办公室如实报告办理结果。如果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督查督办事项,由主要承办单位负责报告。
(五)报告。党政办公室将根据一事一报的原则将办理情况报校领导。
(六)归档。督查督办事项结束后,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则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凡确定为督查督办的事项,承办单位应依据督查督办通知要求按时完成。
(二)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督查督办事项,落实过程中如出现意见分歧,由主要承办部门负责人出面协调。
(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或应上级领导要求,需提前完成督查督办事项时,党政办公室将及时进行催办。承办单位应按照调整后的办结时间办结。
(四)承办单位应在接到督查督办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党政办公室。逾期不报者,学校主要领导将对承办单位责任人进行约谈,一学期累计两次以上的,将对承办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五)对一些办结难度较大,或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前向党政办公室说明不能办结的原因,由校领导研究确定延期时限。
(六)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督查督办事项的,将取消该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并由学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第六章 保密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三条 保密范围: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党政部门发来的注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文件、电报、讲话及有保密性质的报刊、电话记录、录音录像、来信、来访笔录等其他材料。
(二)学校出国人员的选派计划、名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来华人员的计划、名册,双边和多边交流项目及协议(含备忘录),在国外留学人员中特殊人员情况及其处理意见。
(三)对影响学校和社会安定团结等不稳定因素的防范、处理措施。
(四)地区、市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
(五)尚未公布的学校招生方案、毕业生分配、推荐方案,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重要教学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以及重要的基建图纸、资料等。
(六)党委会议记录、校长办公会议记录、党委民主生活会记录以及组织、人事、保卫、纪检、审计等党政部门涉及重要内容的会议记录。
(七)学校的文书档案、人事档案、科技档案、涉密音像资料以及有关组织、人事、武装、教务、科研、财务等方面的重要统计数字和报表。
(八)单招考试,本科生期中期末考试,教职工评定职称、转干、招干、招工、出国等各类试卷及标准答案。
(九)上级部门有关接待外宾的指示、规定,学校接待外宾的计划、活动日程,驻校任教讲学的外籍专家、学者的活动情况等。
(十)重要的群众来信的批办件,涉及上级领导及本校领导重要事宜的文件、批件等。
(十一)校内各单位有关业务秘密及科研方面的有关秘密事项。
(十二)学校的介绍信和印章。
(十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涉密事项及涉密内容。
(十四)学校节假日保卫工作的安排和布置情况。
(十五)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保密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保密工作的原则。
(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
(五)保密管理与业务管理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保密工作组织机构设置:
学校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学校保密委员会,学校各级党组织也应设立相应的保密委员会。上级保密委员会对下一级保密委员会的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权。保密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本级党组织中的负责同志担任,内部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
第四十六条 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一领导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保密委员会和本级党组织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
(二)制定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保密工作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工作。
(四)开展保密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查处本单位发生的泄密事件。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保密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措施,向本级党组织和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保密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充分认识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性,并模范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带头遵守保密纪律,校党委要把学习保密法规和保密知识列入中心组学习内容,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年至少研究一次,特殊情况随时研究,并定期检查自身的保密工作情况。
(二)各单位要经常开展保密教育,以加强全体教职员工的保密意识和保密纪律,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保密教育的重点是各级党政干部、涉密单位以及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在重大节日、寒暑假前要进行保密安全工作和文件管理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健全制度。
(四)保密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自身的保密工作,保密规章制度建设,保密教育,保密要害部门和重点部位的工作,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管理,重大节日、活动和项目的保密,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的管理等内容。
(五)保密检查由保密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和失泄密事件,要严肃查处,对责任者根据其情节轻重、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到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访工作制度
第四十八条 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信访办公室,由一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信访办公室设立在党政办公室。信访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九条 信访接待:
(一)信访办公室接待人员对来访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倾听意见,并作好记录。
(二)建立每周一次(寒、暑假及法定假日除外)的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1、校领导接待日时间为每周三下午3:00—5:00,接待地点在信访办公室。
2、凡师生员工对学校的有关决策、决定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或要求,以及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需要组织或领导给予协调、帮助的事项,均属校领导接待的内容。
3、党政办公室负责校领导接待日安排,并提前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来信处理程序:
(一)党政办公室分管人员对来信统一登记、分类,填写《郑州师范学院信访登记处理单》。
(二)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转责任归属部门处理。对重要来信件,先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然后送分管校领导阅批。
(三)承办部门收到信件后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承办人员应按处理要求认真处理。
(四)来信件处理完毕后,由承办单位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信访人,并将填写完整的信访登记处理单连同原件退回党政办公室存查。
(五)党政办公室对处理完毕的来信件负责审核把关。对处理不当的信件可要求承办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可直接听取汇报或直接调查。
第五十一条 来电处理程序:
(一)对信访人的来电,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答复或转告来电事项的责任归属部门。
(二)对于重要来电,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记录,并按来信处理程序予以办理。
第八章 联系基层制度
第五十二条 坚持校领导联系基层单位制度。所有校领导要根据分工,经常深入所联系的单位,听取基层工作汇报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协调解决基层单位面临的困难
和问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委成员联系校内民主党派负责人制度。党委成员要经常与校内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保持联系,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十四条 坚持校领导联系离退休老同志制度,关心老同志的思想和生活,协调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五条 坚持校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了解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十六条 党政部门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凡属职责范围内能解决的,应予及时解决;超出职责范围的,应予协调解决。
第九章 内务和外事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领导在从事内务和外事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保守党和国家机密,依法办事。
第五十八条 上级机关和兄弟院校领导来访,一般按对等、对口的原则统一由党政办公室予以安排。
第五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邀请全国著名学者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来校作学术报告、形势报告或讲学,由邀请单位报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必要时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情况安排有关校领导接见。校内各单位如要邀请省市党政负责人参加本单位组织的会议或活动,应报学校批准后,以学校的名义邀请。
第六十条 学校领导会见以各种名义邀请来访的外宾及港、澳、台地区人员,由主办部门提出方案,经统战、外事部门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涉及重要人物及重大事件的上述来宾应报党委书记和校长批准。接待事务由外事、统战部门负责或协助主办部门办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领导的日常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原则上不安排2名以上领导参加同一活动。各单位邀请学校领导参加会议或活动的,一般应提前3天报党政办公室。已经学校领导同意参加的会议或活动,应按程序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如需学校领导讲话,主办单位负责提供讲话代拟稿。
第十章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党委、行政对依照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和问题,超越学校职责范围的工作和问题以及学校发生的重大敏感性事件等,都应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请示、报告。
第六十三条 向上级组织和主管部门请示、报告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需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三)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需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四)重大突发事件及其处理。
(五)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问题。
第六十四条 向上级组织和部门请示、报告的主要程序和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向上级组织和部门请示、报告涉及学校全局性的工作,事前需经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分工由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实施。
由于客观条件限制或者遇到紧急情况,事前不能对请示、报告的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时,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根据上级要求,可直接向上级请示、报告有关学校的重要问题和全面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征得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向上级请示、报告自己分管的工作或由主要领导授权请示、报告有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内重大突发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属重大突发事项,应向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请示、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 凡在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应由分管领导独立决策处理。对工作中遇到需要请示、报告的问题,应由分管领导本人向学校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必要时,可提请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遇到突发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时,由相关分管领导主持处理解决,事后向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六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汇报工作,凡必须由基层单位直接向党委、行政请示、报告重要问题,原则上应先以书面形式向党政办公室报告,由党政办公室转呈有关校领导审批或安排时间向有关校领导请示、汇报。
第六十八条 涉及校内几个单位之间的问题,由党政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处理,或由党政办公室请示有关校领导后再作处理。
第十一章 工作作风与纪律
第六十九条 各级干部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树立清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干部形象。
第七十条 学校全体工作人员要坚持正常作息制度和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七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常值班制度;各级干部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行政值班工作。
全体值班人员要增强责任心,按时交接班,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并做好值班记录;对来电、来访,要耐心答复;值班期间如遇紧急情况或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带班校领导。
第七十二条 学校工作中所涉及的公共管理与服务事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经办人要严格执行申报、签批手续。
第七十三条 请销假有关要求: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及学习考察或因事请假,须报经党委书记和校长同意,并告知党政办公室。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时,应与党政办公室保持联系。
(二)校内各单位党政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因公因私请假或离开郑州市区1天及以上者,除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外,还须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报告,并向党政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报备。
各单位副职因公因私请假或离开郑州市区3天及以上者,除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外,亦需向党政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报备。
(三)销假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七十四条 全校副处级以上干部,应随时关注学校工作动态并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工作细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主送:校内各单位
郑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