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6/11/12 9:00:00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郑师院党 〔2016〕7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以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岗双责”是指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在抓好本职业务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认真抓好分管领域、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廉政建设负有双重责任,确保党员干部政治生命的安全和学校事业发展环境的风清气正。
第三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各负其责、部门单位具体抓落实、全体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和支持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每位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目标管理,做到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在对分管部门单位加强业务领导的同时,必须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落实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各项权力能够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规范行使;各部门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人员的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严肃查处庸、懒、散、软、拖、怠等不作为现象,确保全体人员自觉守纪律、讲规矩,在党风廉政建设上不出偏差、不出问题。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党委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纪委承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职权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按照职责权限承担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部门单位负责人负领导责任。
(三)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其它人员负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分解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二)把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总体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把廉政教育纳入年度工作,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四)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督制约,制定完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工作上的不正之风。
(八) 支持纪委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对重大案件和重大案件线索,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党委书记、校长按照中央和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一)带领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主持研究部署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省委高校工委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阅处重要举报,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支持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主持研究决定校管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处分工作。
(四)组织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带头检查民主集中制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负有以下直接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在部署、检查业务工作时,负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定期分析、研究分管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管好分管部门单位的干部特别是学校中层正、副职干部,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及时做出处理,并向党委提出防范措施。
(三)加强对分管部门单位干部的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遵守廉政纪律的情况,注意掌握干部“八小时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
(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五)支持学校纪委调查处理分管部门单位的违法违纪问题,做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
(六)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和解决分管范围内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培养树立廉政勤政典型。
(七)加强对其他班子成员的监督。
第九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负有以下直接领导责任:
(一) 组织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法纪观念。严格按照规定向党委递交责任书,切实履责,确保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在廉洁自律方面不出问题。
(二) 结合本部门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认真部署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查找容易产生不廉洁问题的风险点,提出对策,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执行工作规程,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不廉洁行为发生。
(三) 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从政情况,及时解决和纠正存在问题。
(四) 及时报告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执行党风廉政纪律情况,掌握干部职工倾向性、苗头性的违纪问题后,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和警示提醒。
(五) 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六) 积极配合和支持学校纪委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七) 每半年向分管领导报告一次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一岗双责”考核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等结合起来进行。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把贯彻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如实检查和汇报。每年公开进行口头或书面述职述廉,其中,三分之一的学校领导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公开口头述职述廉,其余领导干部进行公开书面述职述廉,接受群众和组织的监督。述职述廉内容如下:
(一) 教育引导干部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包括组织学习廉政纪律、开展谈心谈话、进行提醒教育、参加省市和学校纪委组织的专项活动情况。
(二) 自身执行廉政纪律情况。包括收受或拒收单位及个人现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干股情况、购买商业保险情况、婚丧嫁娶情况、配偶、子女及近亲从业情况、房产购置情况、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等。
(三) 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包括重大事项决策、财经纪律执行等情况。
(四) 个人生活作风情况。包括个人生活圈、交际圈、自身生活爱好等可能影响党风廉政建设的生活小节等情况。
(五)其他按《廉政准则》规定应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一岗双责”考核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对执行严格、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提出批评和建议,并限期改正;构成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问责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 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师生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政策及财务管理规定,弄虚作假的。
(四)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 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
(六)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违反《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发展党员,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 因失职或失察,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九) 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没有严格执行监督制约制度,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及时上报的,或者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弄虚作假、不如实报告的。
(十一)其他应进行问责的情形。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领导干部,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第十八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全校公开。
第十九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11月10日
主送:校内各单位
郑州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