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学习

郑州师范学院 校园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作者: 佚名    发布时间:2012/12/13 9:00:00    来源:佚名    访问量:(0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网站管理,完善网站、信息建设,充分发挥校园网在宣传学校、塑造学校良好形象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用正确、积极、健康的文化舆论占领网络阵地,现就校园网络信息的管理和发布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站由学校主网站和各部门二级网站构成,二级网站指各部门网站与其它专题网站。党委宣传部和网络管理中心是学校主级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网站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保证学校对外宣传的权威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学校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网络管理中心等部门共同承担,各司其职。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园网主页通知公告的审核与发布。

(二)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网站建设管理及校园网信息舆论的监督工作,负责校园网主页和新闻网新闻的审批与发布。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学校英文版主页的设计、管理与维护,负责学校涉外相关事务信息的收集、审核及发布,负责二级网站英文内容的审核。

(四)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统一的网站构建技术和平台,提供网站运行的硬件设备和网络环境,提供网站运行维护、校园网主页框架和美工设计,提供网站管理技术支持。

(五)校园网主页导航栏目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信息内容和数据,如有变化应做到及时更新,宣传部负责信息的上传管理。

第四条 在学校网站上建立链接栏目的校内各单位及登记备案的有关单位是郑州师范学院网站二级网站。

(一)各院(系、部)党总支书记、处(室)负责人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为二级网站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各部门须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本部门上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工作)。

(二)各部门应成立网络信息工作小组,由该单位负责人任组长,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设12名网络信息通讯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运行管理和新闻信息上报工作。网络信息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备案,若小组成员有变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及时上报。

(三)各部门网络信息第一责任人要保证本部门主页所提供信息的准确、及时、全面。宣传部将定期对各部门二级网站建设和信息更新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第五条 从事学校网站及分站点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章  网站信息发布

第六条 学校网站的宗旨是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的决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及时报道学校的各类新闻对外树立形象,对内加强管理,为师生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七条 学校网站信息的发布应以反映学校党建、宣传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管理工作中的信息为主。

第八条 学校网站信息发布要求

(一)发布内容

1.国家、省、市上级机关等各级领导同志参加我校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来我校视察、调研、检查我校工作,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新闻。

2.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3.学校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新闻。

4.校级领导调研或出席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新闻。

5.学校各项工作中取得的重要建设成就、办学成果,集体或个人获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项目及重要成果的新闻。

6.重要的国际交流及校际交流活动,学校举行的大型学术讲座、学术论坛的新闻。

7.学校各个阶段重要工作及其他重要新闻,部门开展系列活动的开、闭幕式(系列活动不再另发)。

8.学校有关教学、科研、招生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和通知公告、通报等公文;

9.其它需上网发布的相关信息。

10.各单位一般性新闻不在校园网主页发布。

(二)信息内容用语要求

1.校内新闻中涉及上级领导讲话的如何表述有宣传部审核。

2.校内新闻中涉及领导讲话的,一般应避免使用“重要指示”、“重要讲话”、“指示”等用语。

3.涉及重要工作和活动的新闻,出现人物姓名一般应到校级领导为止,校领导职务称呼及排序以有关文件为准。专项工作新闻可酌情出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重要人物姓名,特殊情况除外。

(三)校园网主页新闻格式要求

1.发校园网主页新闻一般情况下应配发新闻照片。

2.标题字号用红色四号宋体加粗。

3.标题下应用黑色小五号宋体注明稿件来源单位,作者等稿件信息。

4.稿件正文用黑色小四号宋体,行间距为1.5倍。

5.配发照片必须是JPEG格式。照片与文本分别作为独立附件发送;照片宽度/高度=1.5最佳,图片宽度至少应大于等于540像素。

(四)信息发布程序

1.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新闻稿件由新闻事件发生的主办单位负责采写并实名制报送。

2.校园网主站信息发布实行审核发布制度。主页内容在报送宣传部发布前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或加盖公章)。网络信息通讯员报送的稿件视为已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并同意发布。

3.为确保新闻的时效性,信息报送部门须于事件发生次日将新闻内容及照片以符合规范要求的形式报送,超过2个工作日原则上不再补发。

4.对不不符合信息发布要求和不提供电子文档的信息,宣传部不予上网发布。

5.党委宣传部根据新闻的重要程度有权决定是否发布。

第九条 学校二级网站信息发布要求

(一)凡属可以公开的各类宣传信息、教学信息、科研信息及活动通知、公告、学生就业招聘等信息均可上网发布。

 1.宣传信息包括各单位或部门介绍性的图文资料、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规章制度,招生就业信息,各项重大宣传资料,校内教学、科研、文体、学术、外事、校友等各方面的情况、部门性的一般会议及活动通知等。

2.教学信息包括专业介绍、重点课程、重点实验室、教学研究成果及获奖资料、多媒体教学课件、网上教学等。

3.科研信息包括重点学科、科研成果及获奖资料,学术交流,成果转让等。

4.公告及招聘类包括有关机构改革及教育管理公告、人才交流及招聘信息,单位及个人获奖及表彰信息等。

(二)信息发布与管理

1.部门主页由各部门自行制作、上传并更新。所有上网信息要求遵循“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先审后发”。

2.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站上网信息的收集、登记、更新和维护、办公信息的收发等工作。各单位的网络信息员应注意本单位用户账号及密码的保密工作,不得转告他人。仅限于校内使用的规章制度及相关信息必须通过技术处理限定在校内局域网使用,拒绝外网直接登陆打开。

3.部门信息的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学校宣传部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和表彰。

4.凡上网信息底稿必须归档保存,以备上级部门随时核查。

第十条  网络信息发布的禁止性规定

网络信息发布部门必须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各种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信息。

(二)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不宜公开的经济、科技、社会等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五)各类未经相关部门证实的信息。

(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七)政治、外事事务方面禁止发布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宜上网的信息。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对学校各级网站进行信息监控,保证校园网不出现任何影响学校安定及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学校网站的主域名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使用,是学校网站唯一合法的域名,学校网站的主域名为www.zznu.edu.cn,代表郑州师范学校。

(二)各部门二级网站作为学校网站的分站点对外发布,网站的域名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分配给各部门使用。各院(系)、处(室)网站应在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批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网站徽标的管理。学校的徽标是学校的网上标志,学校所属各部门的网站都要在显著位置放置学校徽标,加入到学校网站链接。学校网站的徽标使用,统一由党委宣传部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信箱供学校网站及分站点部门或者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电子信箱的开设和撤消,须填写《郑州师范学校电子信箱申请表》,统一由网络中心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网站内容的重大变更,由网络中心提出方案,报党委宣传部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网站维护人员要保证网站正常运行,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网络媒体的快捷性、敏感性、直观性和广泛性特点,不断增强利用网络媒体发布工作信息、塑造学校良好形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程序,积极组稿,各负其责。

第十八条 学校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校党委宣传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网站建立栏目编辑责任制。各栏目的责任部门要加强信息组织和信息采集,按照栏目规定的时限,及时更新信息。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宣传部和网络管理中心将对校内各部门网站进行评比,定期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郑州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21211

 


最新评论